钛媒体注:最近有关腾讯公司内部开始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消息成为不少读者讨论的话题。而钛媒体作者、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来稿表示,网曝的腾讯竞业限制协议多数是“假的”,因为协议的规定“基本都是违法的”。作者在投稿前言中说:
来看看专业律师如何分析有关竞业协议的扫盲内容和专业分析:
近日,一位名为“光明左使-杨逍”的新浪微博用户爆料称,“腾讯8月份开始强迫员工签的竞业禁止协议。看来不在企鹅干,只能回家种菜了......”,该条爆料微博后附有腾讯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部分拍屏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一、员工的承诺:
1、 员工不得在公司工作期间参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经营。
2、 员工从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咨询顾问、股东、合伙人等关系,后面有个长长的列表,列举了中国主要互联网公司和一些全球巨头如Facebook、Twitter、苹果、三星(在列表里没有腾讯)。
3、 员工离职后不得自办三类业务(与腾讯主营业务高度重合):
(1) 即时通讯。
(2) 无线增值业务和互联网增值业务。
(3) 网游开发、运营。
4、 员工离职后不得带走公司商业秘密。
二、公司的承诺:
1、 员工的保密与不竞争的对价为公司的股票期权。
2、 如员工违反保密和不竞争承诺,应返还公司获取的的股票期权收入。
三、违约责任:
1、 如员工违约,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并且公司有权追索其已经行使的股票期权收益。
2、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公司受到的损失、员工的获益及公司为了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先要区分一下真伪,根据笔者的判断,这份协议多数是假的,因为协议的规定基本都是违法的(律师鉴定:传闻不属实);不过不妨来看看所谓竞业协议背后的法律常识。不论类似的《竞业限制协议》出自任何一家正规的企业,该协议都将明显涉及有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曲解竞业限制制度的原意,践踏员工就业权。
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规定企业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设立竞业限制。而网曝的竞业限制条款的范围为即时通讯、无线增值业务和互联网增值业务、网游开发、运营三部分,这几乎完全涵盖了互联网的所有经营领域。
前述合同如果真的是腾讯公司制定的,其员工将非常悲催:几乎所有与互联网有关的就业和创业权利都被剥夺殆尽,不论这个就业和创业的范围是不是你原来工作涉及的范围。互联网促进了知识的传播,给了人们更多自由,但某些从事互联网企业却在如此明目张胆的侵害员工的自由,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的合同约定超越了合理限度,就存在一个合法性的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员工享有平等就业权和就业选择权,而《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均享有劳动的权利。虽然网曝合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公司方面的利益,但却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合同另一方——企业的员工的在从公司离职后选择新雇主的正当权利和员工劳动权。笔者个人认为,网曝的协议把竞业限制的范围规定的过大,显然超出了正当的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侵犯了企业员工享有的法定的正当权利,因此,属于无效规定。
二、不付竞业限制补偿,违反《劳动合同法》
网曝的合同在竞业限制范围的约定上范围如此之广,要求员工做的很多很多,但在给予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问题上却又出奇的小气,其规定的唯一补偿方式——公司的股票期权补偿——属于明显违法的补偿方式。
这个补偿方式有两个问题,首先是支付时间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竞业限制补偿应该是在员工在终结与公司劳动合同后,公司对员工进行的补偿,但网曝的合同中规定的多数补偿金却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就已经支付给了员工。
其次,根本就不应该把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正当收入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很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是单独列支的公司支出,不低于员工收入的30%。但网曝的合同确是把公司应当给予员工的待遇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实际上,期权收入是员工的收入,应作为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的收入基数,而不是作为竞业限制补偿本身。
最后,从补偿制度设立的初衷看,员工为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而牺牲了自己的就业选择权,不去特定企业工作,因此,企业要给予其补偿。如果把本来员工就应得的报酬作为竞业补偿限制,显然有违制度的初衷。简而言之,网曝的合同的规定就是既不想履行补偿义务,又要不正当的竞业限制效果。如果真是腾讯公司的合同,我感觉:腾讯对自家人太坑了。
三、腾讯公司面临竞业限制补偿重大支出
据笔者的了解,腾讯与大量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如果网曝的协议是腾讯公司的标准版合同,则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这些员工离职后如果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确实未从事与原有工作范围一致的工作的,均有权起诉腾讯要求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充说明一下:笔者个人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范围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而不是根据网曝协议霸王条款中约定的腾讯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网曝的合同属实,前文已述,该合同的竞业限制补偿条款是违法的,因此,可以视为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情形,此时,腾讯公司的离职员工如果能证明自己在从腾讯公司离职后,没有从事与自己原来工作范围相同的工作,就应当视为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如果提起劳动仲裁的,就有机会从腾讯公司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额应当按照其离职后的时间计算,最长为两年,具体金额为每月不低于其在腾讯最后一年工作获得的收入(含期权收入)除以十二再乘以百分之三十。
如果网曝的合同属实,而腾讯又如网传的那样与全体员工都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其可能面临支付很大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给已经离职和即将离职的员工。笔者认为作为上市公司的腾讯应该考虑,是否有必要在其上市的香港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公司面临重大计划外支出的风险。
最后,谈一下对网曝协议的总体感觉:
虽然这些看似霸道的合同规定都是违法的,但如果没有可以搞定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的胆识,企业是不敢这样明目张胆违反法律的,这份协议的背后,我隐隐约约可以看到地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因为只有实施地方保护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才会认定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
【本文作者游云庭,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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